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作者:中国消防网 时间:2026/11/2 8:13:40

2026《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系列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紧密围绕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以服务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为出发点,以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消防救援新质战斗力生成为目标,为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安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安全保障,面向国际消防科技前沿,面向消防救援事业重大需求,突出实战牵引、场景驱动、成果导向,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应用示范、实战应用,实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加强关键节点考核,注重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新质战斗力和产业竞争力。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需求导向、突出重点、自主创新、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基础研究、重点研发、应用创新、软科学、成果熟化等项目类别。
(一)基础研究项目是指面向消防救援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
(二)重点研发项目是指面向消防救援重大需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装备研发的项目;
(三)应用创新项目是指面向消防救援基层实战需求,开展针对性应用技术研发与集成创新的项目;
(四)软科学项目是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消防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和消防安全治理提供决策依据的项目;
(五)成果熟化项目是指针对消防救援业务急需,成果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广阔,但距实战应用尚有一定差距的产品装备类成果,开展场景测试、二次开发以及工业设计与工程化研究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行多元化资金投入方式,国家消防救援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经费支持,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强研发投入,并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项目指南征集、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确保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同步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组织管理单位、承担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是项目的组织管理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应急通信和科技司为项目的组织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二)建立科技需求对接机制,围绕灾害事故防范处置暴露的突出问题和基层实战难题,征集科技需求,建立科技攻关需求库;
(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项目申报、立项;
(五)实施项目过程管理;
(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七)组织建设和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八)负责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相关业务司(委、办)是项目跟踪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全过程跟踪指导,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提出科技需求;
(二)通过重特大灾害事故案例暴露出的实际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科技需求;
(三)参与科技需求论证;
(四)参与项目申报指南审核;
(五)参与项目技术评审;
(六)参与项目任务书审核;
(七)加强项目实施方案论证、中期或者里程碑节点考核、全过程业务指导;
(八)参与项目绩效评价;
(九)指导项目成果应用推广。
第九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遴选并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合做好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联系和管理监督工作。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科技需求征集,科技攻关需求库维护;
(二)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程序对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提出初步意见;
(五)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六)配合国家消防救援局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与国家消防救援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研究任务责任分工和配套资金,组织参与单位共同开展项目研究;
(二)明确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科研、财务、保密、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督促项目研究任务开展和经费执行;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对需要调整的事项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四)接受国家消防救援局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组织实施支撑,切实发挥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证项目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消防救援队伍包括各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救援机动总队,主要职责如下:
(一)征集本地区相关业务领域科技需求;
(二)推荐本地区、本单位(含所属消防救援队伍)申报的项目;
(三)承接项目应用示范需求,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制定项目应用示范方案,设置项目成果实战化验证场景,公正客观反馈项目成果应用情况,并提供证明文件;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广泛征集项目建议,经充分征求国家消防救援局相关司(委、办)意见建议后,形成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等。
项目推荐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消防救援队伍或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仅可推荐本单位的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二)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三)具有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四)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
(五)在项目申报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六)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牵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个。除已提交项目绩效评价申请外,其他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建科研团队,成员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成果熟化项目外,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应当具备良好诚信条件,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项目负责人及牵头申报单位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九条 鼓励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牵头申报项目,积极吸纳青年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
第二十条 预期成果为产品装备或系统平台类的项目,应当明确应用示范具体要求。其中,成果为消防救援装备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当与省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应用示范承诺书,明确在其建立的消防科技成果实战化验证示范基地(以下简称“验证示范基地”)开展应用示范的意向。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当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所有参与单位的资格和条件负责。已列入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对照项目申报指南,从项目申报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研究经费可采取多渠道筹措、后补助、滚动支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领域实战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精湛、理论功底扎实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基层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项目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不得参与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报单位和人员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保密性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项目跟踪业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共同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财务专家,按照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对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根据技术和预算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提出的申诉意见,按程序受理并开展申诉调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根据项目评审结论及公示情况,下达年度科技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项目任务书应当以项目申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明确产出成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式方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负责人、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 对于目标明确、应用急需、用户明确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组织管理方式,提升项目实施效能。
“揭榜挂帅”项目的“榜单”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制定,采用“里程碑”考核等方式进行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项目跟踪业务部门通过现场验收、用户体验与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充分发挥最终用户作用。
第四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科技攻关,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应当接受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执行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可采取警告、约谈、整改、通报、撤项、追回资助经费、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执行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中期节点后1个月内,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国家消防救援局根据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不好的承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可调整项目承担单位、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产出的产品装备和系统平台成果,应当在具备试用条件、确保安全可靠前提下,由省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业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在验证示范基地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试用,或者完成不少于5次的实战场景/全要素模拟场景演练验证,并取得省级消防救援队伍出具的应用示范证明。
对于验证示范基地不具备试用条件的成果,应当在省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业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见证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试用,或者完成不少于5次实战场景/全要素模拟场景演练验证,并取得成果试用单位和省级消防救援队伍联合出具的应用示范证明。
应用示范证明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内容包括明确成果试用的时间和次数,客观反映成果的优点与不足、与当前配备的同类产品比对分析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确保项目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以及项目参加人员,并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参与单位等重大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批,并严格执行批复意见。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3个月内,不再受理变更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申请项目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 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批。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且无相应改进措施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无法落实或产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国家消防救援局可视情撤销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等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二)不接受国家消防救援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
(三)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四)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内,未提交绩效评价申请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终止、撤销的项目,应当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分别于 3 年、5 年内不得申报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发生终止、撤销项目情形累计达 2 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消防救援局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五章 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后,应当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资助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发挥单位财会监督作用,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做到花钱必问效、问效必问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资助经费全部外拨给参与单位,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项目资助经费。
第六章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内,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项目绩效评价申请,并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对于经费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申请绩效评价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出具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对于无经费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申请绩效评价前,出具项目资金决算报表,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给予收缴项目资助经费、项目绩效评价不予通过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坚持成果导向原则,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的评价。可结合成果特点,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绩效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应当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基础上,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对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专家意见研究提出后续项目研发需求。
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专家认为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团队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认为绩效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可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回避申请。
绩效评价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擅自泄露或使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的“实战性”,充分考虑成果实战化应用效果的评价意见,注重项目跟踪业务部门和基层消防救援队伍用户评价意见,形成实战部门出题、项目承担单位答题、最终用户阅卷的绩效评价机制。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五十二条 对于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评价结论为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绩效评价后 3 个月内,提出成果纳入消防科技成果信息库申请,经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核通过后发放成果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一)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三)提供的项目评价文件、资料、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在本项目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拒不配合项目评价工作的;
(六)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五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首次评价结束后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申请二次评价,二次评价原则上由原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且仅限申请 1 次。
第五十五条 最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评价不通过结论。绩效评价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消防救援局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五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产出成果的转化应用,落实本单位支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项目跟踪业务部门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推动成果实战应用和迭代升级。
第七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管理及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虚构、伪造、侵占项目成果,发布、传播虚假项目成果;
(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用户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评价报告、应用证明、应用示范报告等文件;
(五)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六)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项目申报绩效评价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等行为。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经费违规行为】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以及参与人员、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落实法人主体责任,配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对本单位及所属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有关情形,以及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主体,国家消防救援局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予以公示。对于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国家消防救援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予以公示。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终止项目的结余资助经费和撤销项目的全部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省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科研单位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应急消〔2020〕26 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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