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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F-CPRZ-35:2026消防救生破拆器材产品破拆工具产品-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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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6/1/4 11:29:48

关于开展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
认证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筑牢应急消防救援装备质量安全防线、提升实战保障效能,进一步完善我中心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质量评价体系,拓宽认证服务领域,经研究,我中心现开展应急消防救援产品认证活动,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中心正式受理首批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认证委托,具体涵盖应急消防救生破拆器材及应急消防用生命探测设备两类(典型产品分别为破拆工具及红外热像仪),认证规则详见附件1、2。委托认证企业可通过我中心“消防产品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网址:https://www.cccf.net.cn)提交初始认证委托。
 
二、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要求,我中心和分包检验机构可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得认证证书。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持有分包检验机构已出具的,能够证实委托认证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全部适用要求的检验报告,经我中心评议符合要求的,可采信其作为认证技术依据。
 
2、对于现持有我中心消防产品有效认证证书的企业,我中心可开展扩大工厂检查,通过的,颁发认证证书。
 
三、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及分包检验机构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张之阔:010-87880114,13693575966;
 
贾 鑫:010-87899119,15652997286。
 
分包检验机构联系人:
 
滕伟黎:13801871985。
 
2025-12-29 制订 2026-1-1 实施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下称“本中心”)制定并发布本规则。本规则版权归本机构所有,未经本机构许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引用、使用本规则。
本规则与本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配套使用。当认证依据用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发生变更时,本规则与本中心发布的后续有关文件一并使用。 
 
引言

本规则基于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中的应急消防救生破拆器材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手动破拆工具和液压破拆工具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本规则与认证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产品认证基本要求,手应急消防救生破拆器材产品的相关认证标准,参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本中心发布的有关认证工作要求配套使用。借鉴了认证监管部门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等方面的相关要求。依据本规则,由本中心编制的认证作业指导文件、技术指南、要求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及本规则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中的应急消防救生破拆器材产品。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 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本中心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执行。

3   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本中心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本中心依据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见附件 2)。

3.2.1          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 A 类、B 类企业,开展文件审查;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 C 类、D 类企业,应补充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3.2.2          当认证标准、生产工艺、例行与确认检验等认证关键要素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存在重大差异,并可能导致较大认证风险时,应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3.2.3          为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对单元内扩展认证、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的新增单元认证,除 D 类企业外,可免除工厂现场检查。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 1。

一般情况下,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有关产品一致性符合情况及相关特性文件由分包实验室进行核查确认。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 ”

(www.cccf.net.cn)填写并向本中心提交本实施规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至少应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等。

本中心(必要时组织实验室)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确保本中心有能力并能够完整实施认证活动。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经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重新提交。对于 30 日内仍不能完成补正提交的,视为认证委托人自愿放弃认证委托。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结果合格的,本中心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服务合同。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视为认证委托终止。认证委托人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交认证委托。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3)。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中心及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3 认证安排

本中心应按照本规则要求,以合同方式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确认认证实施方案、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本中心建立与所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实施认证全过程网上办理。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分包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用于认证的型式试验,检验委托单位一律为本中心)。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检验规则要求和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等抽取,由认证委托人自行送达分包实验室。特殊情况下,经本中心同意,实验室可采取现场随机抽样方式。除另有规定外,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的 1.5 倍。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资料真实并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

本中心分包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的特性文件进行确认。

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分包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应终止型式试验。

6.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由分包实验室完成。分包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6.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应涵盖认证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本规则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分包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也可根据有关要求,直接向本中心提交。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4。

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分包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6.1.4 分包实验室要求

分包实验室应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涵盖认证依据标准的全部技术指标及参数。

6.2 初始工厂检查

6.2.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认证合同约定,及时上传产品流向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本中心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一般由文件审查和/或工厂现场检查组成。

根据需要,工厂现场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5。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为 2-6 人日,其它工厂检查(除获证后监督外)一般为 2-4 人日。

6.2.2 文件审查

本中心参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         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         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         分包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         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         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本中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文件审查超过

60 天,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

6.2.3 工厂现场检查

本中心根据认证方案要求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开展工厂现场检查。可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6.2.3.1 检查范围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所有单元的生产场所。必要时,本中心可对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2 检查组及检查内容

本中心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参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XF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XF 1061)及本中心的有关作业指导文件、相关要求等,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3.3 检查结果

(1)         未发现不合格项时,检查结论为通过;

(2)         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生产企业应在 30 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向本中心委派的检查组提交纠正措施报告,检查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经确认整改有效的,检查结论为通过;超过 30 日未提交纠正措施报告、被退回补正后超过 30 日仍未再次提交或经确认纠正措施无效的,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3)         存在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检查组应在完成工厂检

查后,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www.cccf.net.cn)上报检查情况,并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6.3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经本中心技术评定机构评价认为可以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本中心应予采信。国家、行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信的有关结论,本中心应予采信。

6.4   复核与认证决定

本中心对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复核、认证决定。通过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不通过的或认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认证。

6.5   认证时限

本中心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分包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认证委托合同生效后的 90 天内,本中心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分包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

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本中心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本中心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本中心按照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具体情况、获证产品接受国家、行业、地方监督部门质量抽查的情况以及有关社会反映情况等,制定相关获证后监督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根据实施获证后监督时的具体情况,监督可采取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实施。

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详见附件 6。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本中心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主动向本中心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由工厂检查人员实施,可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本中心按照认证规则及依据标准要求,在有关检查方案(计划)中明确产品持续符合工厂质量保证和产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踪检查内容。

7.1.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

本中心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基础上合理确定跟踪检查时间。

7.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7.2.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按照认证标准及本中心制定的有关监督方案,在生产现场随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除另有规定外,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的 1.5 倍。

生产现场抽样检查:按照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及本中心制定的有关监督方案,由本中心在生产现场对获证产品随机抽样并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的 1.5 倍。

7.2.3     其他

当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时,如生产企业具备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本中心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本中心在有关监督方案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检测的具体要求。

7.3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在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管部门有需求时,本中心应派出有关人员,配合前述部门开展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应对从现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现场抽样检测:按照认证标准及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现场随机抽样后,由分包实验室或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除另有规定外,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的 1.5 倍。

现场抽样检查:按照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由本中心在现场对获证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后实施的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的 1.5 倍。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本中心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 类

24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B 类

18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C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D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本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在规定监督周期基础上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再次延长的,应经本中心技术评定机构研究同意并作出延长监督周期的决定。

7.4.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本中心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

7.5   获证后的监督记录

本中心对其开展的获证后监督工作以适宜的形式予以记录并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的采信

本中心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的国家、行业、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检查结果,并作为获证后监督结论的关键依据。

7.7   获证后监督的复核与认证决定

本中心对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质量监督抽查、应急消防救援装备检查的有关资料、信息、结论进行复核、认证决定。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未通过的,本中心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7.8   获证后监督人日

7.8.1     基本人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人日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如与获证后跟踪检查同时进行时,不再另行核算人日。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7.8.2     其他

当出现多生产场地、多产品类别获证产品等情况时,应按照每增加 1 本认证规则增加 1 人日,每增加一个生产企业再增加 2 人日的原则,确定实际发生的监督人日。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本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本中心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生产者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必要时);

(5)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认证模式(必要时);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 7。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本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中心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见附件 8。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注销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      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      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      由于8.4.3(6)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7)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4.2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本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         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本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5)         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本中心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6)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7)         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8.4.4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本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本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同类产品认证委托。

8.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         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         评定中心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         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6)         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

(8)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9)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       4.6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本中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见附件8。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当获得认证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 8.3 及附件 8 规定的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申请变更,未经变更或经本中心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认证证书。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9        认证标志

获得认证的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应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标志样式及规格见下图: Ⅰ型标志(本体):

Ⅱ型标志(本体):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并参照 XF

846-2009《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确因产品本身原因不能加施标志的,可粘贴在合格证明或最小包装上。

10   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10.1   获证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有效实施。

10.2   本中心获得认证的产品,应按照认证合同规定,落实获证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要求,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供消费者、使用者以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查询。

10.3   获证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附件 9 的全部要求。

10.4   本中心在初始委托认证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结论为不符合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5   对不严格执行应急消防救援装备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的获证企业,本中心应按照认证法规的要求,对相关证书作出暂停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撤销相关证书。

11   收费

11.1   认证收费

由本中心按与认证委托人在认证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及时限等要求执行。有关内容通过评定中心官方网站和“消防产品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向社会公示。

11.2   检测收费

由本中心按与认证委托人、分包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在检测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当本中心同意分包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自行收费时,分包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检测委托合同书,并按检测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分包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本中心对其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抽查。

12   认证责任

本中心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本中心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   认证委托人如对本中心或分包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本中心投诉。

13.3   本中心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3.4   涉及本中心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 60 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本中心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本中心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   本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4.1   一次性生产,数量极少且不再生产的,仅进行型式试验,免于工厂现场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的使用范围和证书的使用期限。

境外生产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进行获证后生产现场监督的,可采取其他获证后监督方式。

 
 
 
附件: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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