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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8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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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26 8:58:00

2012《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8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上海消防局          编辑:中国消防资源网  GH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

少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

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

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

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

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实施专业检测;
  (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
  (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

泵房运行记录;
  (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

、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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