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3/20 14:37:50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计划项目验收资料要求提交有关验收资料,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希望采取结题形式则应在项目完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方可在完成合同任务后申请结题;如未获批准则项目仍应采取验收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结题、验收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没有按要求完成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一律以未完成处理。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或指定委托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填写好的验收评价报告报部消防局(或指定委托机构)。 第三十二条 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三条 部消防局批准项目验收结果,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对各项目的完成情况、结题验收结果及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组织验收单位有权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十八条绩效考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方面。 (一)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绩效优良的项目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差劣的项目将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鼓励计划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项目合同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TAGS: 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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