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证书管理
5.1 技术鉴定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3)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4)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5)技术鉴定依据;
6)技术鉴定模式(需要时);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发证机构;
9)证书编号;
10)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5.2 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委托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应对该委托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5.3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5.4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技术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5.5 技术鉴定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证书,并对外公布:
1)产品适用的技术鉴定依据或者实施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跟踪调查中发现委托人违反本规范规定的;
3)跟踪调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
4)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5.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撤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1)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跟踪调查的;
2)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3)跟踪调查中发现技术鉴定产品与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4)技术鉴定证书暂停期间,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鉴定证书的;
6)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5.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注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1)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5.5.4 自技术鉴定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技术鉴定机构,封存标志。
5.5.5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将暂停、撤销和注销技术鉴定证书的信息及时报公安部消防局。
6 收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