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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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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2/11 10:58:00


4  技术鉴定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委托受理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委托人)方可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1)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
2)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
3)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
4.1.2 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时,应当提交下述资料(一式三份):
1)《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授权专利证书或者与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同类消防产品的一致性说明。委托人出具的不存在侵权问题的自我申明。
4)产品研制报告(至少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不足等基本内容);


5)产品设计资料;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产品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清单;
8)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9)经备案有效的产品企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10)试产资料(例: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等);
1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颁布的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证明材料;
12)有效的质量管理文件;
13)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名单;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4.1.3 存在不属于技术鉴定范围、资料不齐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技术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2 文件资料审核
4.2.1 技术鉴定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标准审核和产品设计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委托人。
4.2.2 专家委员会对委托人提交的企业标准按下述要求进行审核:
1)企业标准与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的符合性,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符合性,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性能和检验方法的合理性、可靠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
2)企业标准的制订、实施与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4.2.3 专家委员会对委托人提交的产品设计按下述要求进行审核:
1)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2)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不足等;
3)设计中对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及产品的主要制造过程、使用过程不得对人身和环境产生危害作用(对于确因使用功能要求可能产生或潜在对人身和环境危害源的,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必须在安全、卫生等强制性要求限定的范围之内)。
4.2.4 资料审核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合同书。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将不符合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
4.2.5 通常情况下,资料审核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应按企业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样品由委托人送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数量应满足企业标准的规定;
2)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3.2 委托人将样品送交技术鉴定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委托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鉴定机构提交型式检验报告,由技术鉴定机构将型式检验结果通知委托人。
4.3.3 型式检验合格的,进行工厂检查;型式检验不合格的,终止本次技术鉴定。
4.4 工厂检查
4.4.1 对于资料审核和型式检验均合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安排工厂检查组开展工厂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由符合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
4.4.2 委托人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的规定。工厂检查的方式、方法,按技术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工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厂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组长应在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技术鉴定机构。
4.4.4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委托人,应对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4.4.5 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委托人,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再次委托该类产品的技术鉴定。
4.4.6 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自行向技术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重新进行工厂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的;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设施、设备等)变更的;
3)其他必须进行工厂检查的情况。
4.4.7 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技术鉴定机构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检查:
1)获证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或工厂条件有可能发生显著变化的;
2)技术鉴定机构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5 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技术鉴定机构负责对产品技术鉴定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与评定。
4.5.2 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4.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按GA846《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规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4.6 获证后跟踪调查
4.6.1 对己获技术鉴定证书的产品,自证书批准之日起,技术鉴定机构应组织跟踪调查,每年至少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持证人申请,可将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推迟检查期间应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4.6.2 跟踪调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6.3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技术鉴定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领域或使用场所进行。
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4.6.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流通领域或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技术鉴定机构规定。
4.6.5 监督结论
技术鉴定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的;
3)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技术鉴定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4.6.6 持证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技术鉴定机构:
1)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发生变更的;
3)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的;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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