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应急管理部 作者:中国消防网 时间:2025/7/23 10:12:04
关于公开征求《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强化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在应急管理领域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装备,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编制了《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1、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8月21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填写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书面进行反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yjglb_kxszbc@126.com)。有关材料可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互动-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师尚红,010-84657873。
编制说明
为规范和强化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在应急管理领域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装备,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在调研分析其他单位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编制了《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认真梳理国家关于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和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有关要求,深入分析水利部等部门关于目录管理的有关经验做法,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领会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部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形成了《办法》(稿)。2024年,征求了部有关司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做了修改完善。今年2月份,再次征求了部有关司局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评估稿),于4月通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推广目录、淘汰目录、实施与管理、附则等共五章十九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共6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发布周期、实施原则等内容。《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以下简称淘汰目录)的管理。应急管理部负责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的组织管理,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承担。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地震局负责所属领域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的具体实施工作,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所属领域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和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推广目录,共3条。明确了目录的内容、征集条件以及编制发布流程等内容。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推广目录材料征集工作。推广目录编制程序包括材料征集、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征求意见、发布等环节。推广目录发布时,由应急管理部根据涉及领域,单独或分别与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联合发布。
第三章 淘汰目录,共3条。明确了目录的内容、征集条件以及编制发布流程等内容。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淘汰目录材料征集工作。淘汰目录编制程序包括材料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综合论证、发布等环节。淘汰目录发布时,由应急管理部根据涉及领域,单独或分别与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发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共3条。明确了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和地震局应积极引导促进发布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各审核推荐单位应对推荐并纳入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应急管理部每年组织对发布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五章 附则,共4条。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同时废止。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可根据工作需求,提请应急管理部启动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的征集工作。
附件:1.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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