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作者:中国消防网 时间:2025/1/15 13:27:55

《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消防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予追责。
第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指导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
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严格执法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本单位权责清单,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消防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部门和执法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权限。
第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推进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第十一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消防行政执法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采用明显不当的方式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在执法事前、事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事中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及时公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申请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制审核工作规定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和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消防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管理,严格设置顶格罚款和高额罚款的适用情形。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
第十八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落实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网上执法档案,完整、准确、实时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规范执法信息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
第二十条消防行政执法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
(二)消防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开展相关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素养和本领;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
(四)内部审批、审核程序规范落实;
(五)法律文书规范、内容准确完整,按照法定时限和方式制作并送达;
(六)案卷、档案内容齐全,归档及时。
第二十一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开展检查;
(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并依法复查;
(五)对举报投诉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或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处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接收、核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六)按照程序报告和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
(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八)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移送其他部门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二条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计划;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实施现场检查判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
(四)及时受理消防产品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五)对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等活动实施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抄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强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清楚,适用条件准确,依据充分;
(二)行政强制决定程序合法;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按照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四)对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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