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康--泡沫灭火系统
基本信息
发布时间:2008/10/13 18:19:00
生效日期:2008-10-13 至 2013-01-01
公 司:陕西博康防灾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VIP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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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模式: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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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灭火系统按泡沫混合液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三类.按水和泡沫液的混合比例分为97:3和94:6(即3%和6%)两种。
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是扑救甲(液化烃除外) 、乙、丙类液体火灾和非水溶性液体、固体物质火灾普遍使用的有效的灭火系统。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
对于水溶性液体火灾,在选择泡沫液时应选择抗溶性泡沫液,增加泡沫液溜槽等辅助设施,如 甲醇、丙醇、乙醇、醇酮、醋酸乙酯等。但不宜于低沸点的醛、醚及有机酸、胺类液体火灾.
化学泡沫、普通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轻水泡沫及抗溶泡沫均不适用电气(带电)火灾及遇水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物质火灾。
空气泡沫比重轻,能浮在油品或其它液体物质的液面上并自由展开,隔断油品表面与空气接触。即使泡沫覆盖层受到机械或其它作用力的破坏,也有再覆盖的能力,故它能有效的扑灭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泡沫在灭火时的灭火机理如下:
⑴ 泡沫在燃烧物表面形成覆盖层,隔绝燃烧物与空气(氧)的接触,使燃烧区缺氧.
⑵ 泡沫封闭了燃烧物的表面,隔断火焰对燃烧物的升温作用,阻止燃烧物的蒸发和热解挥发,
⑶ 泡沫的析出液(水)能降低燃烧物质面的温度,对燃烧物有冷却作用,使其难以(或不能)达到燃爆温度.
⑷ 泡沫受热后产生的水蒸汽能冲淡燃烧区的可燃气体,使其难以(或不能)达到燃爆浓度.
泡沫灭火系统按根据保护对象不同而形式多样。如大型油库罐区或易燃易爆的化工原料储存罐区,可以建立“固定式泡沫站(系统)”,较小的储罐区或化工生产车间可建立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站(系统)等。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目前较为广泛的应用在全国的石油、化工、电厂、油库罐区、仓库、医药、飞机场、食品等行业。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的危险场所。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扑救甲(液化烃除外) 、乙、丙类液体火灾和非水溶性液体、固体物质火灾普遍使用有效的的灭火系统。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及设计主要原则:
⑴ 该系统可分为固定、半固定(轻便式)二种。系统型式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见GB50151-92(2000年修订版)。
⑵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体设计用量,应考虑影响泡沫混合液体用量的因素,按下式计算:
M=A×R×T+N×Q×t+V
式中:M—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体设计用量(L);
A— 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
R—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T—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N—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
Q—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t—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V—系统管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
② 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体设计用量为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的乘积。
③ 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体设计用量为泡沫枪、泡沫炮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的乘积的1.2倍。
⑶ 扑灭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0的规定,并且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 L/min。
表20 辅助泡沫枪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 ≤10 >10且≤20 >20且≤30 >30且≤40 >40
配备泡沫枪数(支) 1 1 2 2 3
连续供给时间(min) 10 20 20 30 30
⑷ 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①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工作原理
一旦油罐发生火灾,首先开启泵组出水管阀,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水泵机组,压力水经过泡沫比例混合器使水和泡沫液按一定的比例混合,从而形成泡沫混合液,通过管路输入泡沫产生器,再由泡沫产生器的吸气口吸入空气形成泡沫,再通过导流罩沿油罐内壁淌至燃烧的油面上,产生厚厚的一层泡沫覆盖油面,将火窒息扑灭。(见图1.1)
②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主要参数。仅供参考,详见要求GB50151-92(2000年修订版)
③ 固定顶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对于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表21的规定,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表22的规定。
图25 系统示意图
表21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蛋白 6.0 40 30
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0 45 30
表22
液体类别 供给强度
(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丙酮、丁醇 12.0 30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脂 12.0 25
④ 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大于12.5 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泡沫喷放口设置部位 堰板高度(m) 保护周长(m)
罐壁顶部、密
封或挡雨板上方 软密封 ≥0.9 24
机械密封 <0.6 12
≥0.6 24
金属挡雨板下方 <0.6 18
≥0.6 24
⑤ 内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浅盘式、浮盘式的非水溶性溶液同表21,水溶性溶液同表22,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泡沫混合液强度不大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30min,单个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同表23。
⑥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数量确定
固定顶储罐、浅盘式、浮盘式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的数量不应小于表24的规定。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型号、数量由表24确定。
表24
储罐直径(m)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10 1
>10且≤25 2
>25且≤30 3
>30且≤35 4
>35 截面积每增加300㎡,至少应增加一个泡沫产生器
⑸ 泡沫喷淋系统主要设计参数
① 泡沫喷淋系统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5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宜由试验确定。
表25
泡沫液种类 喷头设置高度(m) 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L/min﹒㎡) 供给时间(min)
蛋白、氟蛋白 ≤10 8.0 10
>10 10.0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10 6.5
>10 8.0
② 泡沫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
喷头设置高度(m) 每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喷头的最大水平距离(m)
≤10 12.5 3.6
>10 10.0 3.2
⑹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的选取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选用蛋白或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剂。泡沫灭火剂的储存温度一般在0℃-40℃之间,常用6型泡沫灭火剂,也可采用3型泡沫灭火剂。蛋白、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有效期一般为2年;水成膜(轻水)泡沫灭火剂有效期可达10年。
⑺ 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
① 安装时,该装置的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该装置的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② 按所提供的地基图,预制好基础,并装好地脚螺栓。
③ 将泡沫灭火装置的支座通过地脚螺栓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宜拆卸或损坏装置上的配管和其它附件。
④ 装置应安装在室内或有防护棚的场所,避免日晒、雨淋,环境温度应保持在0℃-40℃之间;否则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防冻设施。
⑤ 其它各部件的安装见系统组件中各部件的使用要点说明。
⑻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说明
① 用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② 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试验,其内容如下:
1) 月检: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无锈蚀,法兰盖密封,各阀门灵活可靠。每月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看其是否运转正常,试验时泵可以回流,也可空转,空转时间不应大于5s。试验完后应恢复其原状。
2) 年检:除外观检查以外,系统的管道应全部冲洗,消除锈渣,防止管道堵塞。系统运行每隔2-3年应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试验。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设施、管道、附件的全面检查。更换或补充泡沫液,同时对系统进行喷射泡沫试验。
3) 每隔半年对胶囊进行一次检漏试验。试验方法是打开排水球阀,如果有泡沫液泄露,则证明胶囊有损坏。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修复,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使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③系统每次使用后,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并对各连接的灵活性、可靠性和密封性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更换。
2.高、中倍泡沫灭火系统
⑴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① 汽油、煤油、柴油、工业苯等B类火灾
② 木材、纸张、橡胶、纺织品等A类火灾
③ 封闭的带电设备场所的火灾
④ 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
⑵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主要原则
① 泡沫淹没深度: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高点以上0.6m;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它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②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H-Vg
式中 V—淹没体积(m3)
S—防护区地面面积(㎡)
H—泡沫淹没深度(m)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于不燃烧物体所占的体积(m3)
③ 淹没时间: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27的规定;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表27 淹没时间(min)
可燃物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
闪点不超过40℃的液体 2 3
闪点超过40℃的液体 3 4
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等低密度可燃物 3 4
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筒、橡胶轮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5 7
④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安下式计算:
R=(V/T+RS)•CN•CL
RS=LS•Qy
式中 R—泡沫最小供给速率(m3/min);
T—淹没时间(min);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露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时可取零,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可按(3)式取值;
LS—泡沫破泡率与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3/min)/L/min;
Qy—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L/min)。
⑤ 防护区泡沫发生器的设置数量不得小于下式计算数量:
N=R/r
式中 N——防护区泡沫发生器的计算数量(台)
r——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发泡量(m3/min)
⑥ 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h=N•qh
式中 Qh--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qh --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⑦ 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p=K.Qh
式中 Qp——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L/min)
K—-混合比,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3%型泡沫液时,应取0.03;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6%型泡沫液时,应取0.06。
⑧ 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S=(1-K)•Qh
式中 QS——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L/min)
⑨ 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超过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超过15min。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超过12min;当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等流淌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超过40min。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全淹没式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合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在全淹没式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上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备量不宜小于0.5T;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⑶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主要原则
① 除油罐区以外的防护区,系统设计时,可按泡沫供给速率计算;油罐区系统设计时可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计算。
② 泡沫供给速率或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R=Z•S
式中 Z——泡沫增高速率(m/min),宜取0.3.
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 L/min•㎡
3)水溶性B类火灾的泡沫供给速率或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③ 泡沫的最小喷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按泡沫供给速率计算时,泡沫的最小喷放时间应大于12min。
2)当按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计算时,泡沫的最小喷放时间可按表28确定。
表28 泡沫的最小喷放时间(min)
火 灾 类 别 时 间(min)
流散的B类火灾,不超过100㎡流淌的B类火灾 10
油罐火灾 15
注:水溶性B类火灾,泡沫的喷放时间应经试验确定。
④ 泡沫液的最小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按泡沫供给速率计算时,应满足在泡沫最小喷放时间内泡沫液的使用量。
2)当按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计算时,系统用泡沫液的最小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用于油罐时,其最小泡沫液贮备量应按下式计算:
WZ=RZ•SZ•K•TZ
式中 WZ—油罐用泡沫液的最小贮备量(L)
RZ—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L/min•㎡)
SZ—油罐防护面积(㎡)
K—混合比。当采用混合比为6%型的中倍数泡沫液时,取0.08
TZ—泡沫最小喷放的时间(min)
b)系统用泡沫液的最小贮备量应按下式计算:
W=WD+WG
式中 W—系统用泡沫液的最小贮备量(L)
WD—最大一个油罐用泡沫液的贮备量(L)
WG—泡沫液储罐至最远一个油罐泡沫产生器之间管道中的泡沫液量(L)
⑤ 系统用水的最小贮备量应按下式计算:
WS=(1-K)/K•W
式中 WS—系统用水的最小贮备量(L)
⑷ 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
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相同。
⑸ 高倍灭火设备可以设计应用于下列场所
① 固体物资仓库:电器设备材料库、高架立体仓库、汽车库、飞机库、纺织品库、橡胶仓库、烟草仓库、纸张仓库、棉花仓库、冷藏库等。
② 易燃液体仓库:各种油库、苯贮存库等。
③ 有火灾危险的工业厂房或车间:石油化工生产车间、发动机生产车间、燃油锅炉房、油泵房、油码头等。
④ 地下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地下仓库、地下铁道、人防隧道、地下商场、煤矿矿井、地下液压油泵站等。
⑤ 各种大、中型船舶的机舱、泵舱,货舱等(用高倍泡沫灭火后,重量增加极小。)
⑥ 贵重仪器设备和物品:计算机房、图书档案馆、大型邮政大楼、贵重仪器设备仓库等。
⑦ 可燃、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还可以控制液化天然气和氨气的扩散。
○8各种建筑物的排烟灭火,用作临时防火隔断。为火场人员提供临时避难所。
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及产品选用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选用
序号 标准和名称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对 策
1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总储量大于、等于5000m3独立的不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2.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3.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选用PHYM型压力式比例混合器装置,并与相应的泡沫产生设备配套组合。
2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选用PY型移动泡沫存储设备或泡沫消防车,并与相应的泡沫产生设备配套组合。
3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总储量不大于500m3,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2.卧式储罐。
3.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选用泡沫枪、炮,并与相应的泡沫产生设备配套组合。
4 第3.1.4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罐直径<23m,PQ8泡沫枪1支,连续供液时间30min。
第3.27条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数量和泡沫枪数量按3.1.4条规定。 选用泡沫枪、枪炮,配以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或选用PSG型泡沫灭火栓箱。
5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4.2.7条使用易燃液体场所,宜按下列之一方式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自动喷水灭 选用“水成膜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系统。
续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选用
5 火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6 GB50067-9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第7.3.1条停放汽车大于300辆的Ⅰ类地下汽车库,修车位大于15个车位的Ⅱ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选用水成膜泡沫喷淋系统。
7 第7.3.3条地下汽车库采用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高倍泡沫发生器,配以PHY或PHF型比例混合器进行组合。
8 IGB50284-9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第9.2.1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到30000㎡的Ⅰ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必须设置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第9.4.1条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固定式低位泡沫炮等。 选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或泡沫枪、炮、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泡沫液储罐进行组合。
9 第9.2.2条建筑面积3000㎡以上到50000㎡的Ⅱ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应设置远控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在消防控制室内人工操纵的电动或液动泡沫炮)。
2.应设置全淹没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泡沫枪,炮,高倍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移动泡沫罐泡沫灭火系统。
10 第9.2.3条最大建筑面积3000㎡的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
第9.2.5条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
第9.6.3条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点发生火灾,必须两支泡沫枪同时灭火,供液量氟蛋白8L/s,水成膜4L/s,充实水柱不小于13m,连续供液20min。 选用泡沫枪,炮,比例混合器,泡沫栓箱、固定式泡沫罐进行组合。
11 GH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7.4.1条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水成膜泡沫喷淋系统。
第7.4.2厂区内的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高倍泡沫发生器,配以PHY或PHF型比例混合器进行组合。
续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选用
11 第7.4.3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当地形复杂或单罐容积大,使用消防车扑救有困难时,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水成膜泡沫喷淋系统。
第7.4.4条扑救可燃液体泄漏火灾,油池火灾容积不大于200m3,罐壁高度小于7m的立式储罐的火灾宜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或泡沫枪、炮,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泡沫液储罐进行组合。
12 GH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7.10.2条扑救码头装卸区油品泄漏火灾的消防能力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泊1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或停泊3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同序号1或序号2
13 2.停泊5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或停泊10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固定塔架式泡沫—水两用炮,其保护半径40m,混合液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 选用泡沫炮,PHY型比例混合器,选用PHYM型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并建泡沫炮台。
14 GBJ74-84《石油库
设计规定》(1995年修订版) 第9.1.2条石油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选用同序号1
15 第9.1.3条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系列规定 1.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选用同序号1
16 2.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并宜设低压给水管道或消防水池。 选用同序号2
17 3.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储存量不大于200m3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选用同序号3
18 第9.3.1条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的石油库,还应配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选用同序号1、2
续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选用
19 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定》(1995年修订版) 第9.5.2条铁路装卸油品栈桥、油泵房、罐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间等场所除应配备灭火器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选用同序号1、3
20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单罐容量大于200m3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
2.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 选用同序号3
21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第6.5.1条500m3及以上的油罐,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00m3以下的油罐,应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选用同序号3
22 GB50183-9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7.1.2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采用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罐单罐容量≥10000m3,固定式;单罐容量是<10000-1000m3,<1000-200m3半固定式;≤200m3移动式。 选用同序号1、2、3
23 GB50196-9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3.1.3条下列场所选择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大范围的封闭空间。
2.大范围的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档设施的场所。
第3.1.5条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封闭空间。 选用高倍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
24 GB50196-9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3.1.6条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2.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档设施的场所。
3.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4.不超过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选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选用PHYM型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并与相应的泡沫产生设备配套组合。
续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选用
24 GB50196-9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3.1.7条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较小火灾场所。
2.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不超过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选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选用PHYM型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并与相应的泡沫产生设备配套组合。
4.泡沫灭火剂选用
⑴ 蛋白泡沫浓缩液——国产的有3型和6型两种:发泡倍数为6-7倍,用于扑救油类等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
⑵ 氟蛋白泡沫浓缩液——含有氟化表面活性剂,产生的泡沫比蛋白泡沫耐燃,能与现有的干粉灭火剂相容。国产的有3型和6型,发泡倍数6倍,用于扑灭油类等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
⑶ 抗溶泡沫浓缩液——用于扑灭酒精等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国产有3型和6型,发泡倍数6倍。
⑷ 轻水泡沫浓缩液——用于扑灭水溶性的极性液体,非水溶性油品火灾,能与干粉相容。国产的有3型和6型、发泡倍数≥6倍。
⑸ 中倍数泡沫浓缩液——用于扑灭油类等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当泡沫混合液比为8%时,发泡效果最好。我厂生产的设备可发泡至≥21倍,因为在这个区间内灭火性能最佳。
⑹ 高倍数泡沫浓缩液——主要用于全淹没系统,可以扑灭可燃液体及电气、图书资料等火灾。国产有3型和6型两种,发泡倍数≥250倍。
5.泡沫灭火系统使用及维护要点
⑴ 应注意保存好日常检查记录和有关设备的各种有效文件。
⑵ 系统安装好后,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各种部件额定工作压力的1.1-1.5倍,若进行泡沫喷放试验,试验后各个部件管道等应即时清理冲洗干净。
⑶ 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正确无误,特别是比例混合器等,均应按产品上的表明的方向进行安装,一般要求比例混合器上游直管长度≥10倍,比例混合器主管内径,下游直管长度≥1米。
⑷ 系统各部件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安装,使用(如:流量,入口工作压力,组合顺序等)。
⑸ 泡沫灭火装置给泡沫发(产)声设备供混合液时,应注意匹配(按本说明的相应内容选取)。
⑹ 泡沫原液应定期更换,更换时间按泡沫生产厂家的规定的出厂日期决定,一般泡沫原液的有效期为2-3年,储存的温度为0-40℃,混合液的温度5-35℃。
⑺ 更换和充换泡沫原液时,一定要注意系统适用的泡沫原液类型和保护对象。
⑻ 充装泡沫原液时一般采用泵,从胶囊下连接口进行充装,充装时应打开连接胶囊的排气阀及进水管球阀,以至充满为止。一般采用自吸泵充装泡沫原液,泵向胶囊内充装泡沫原液时应连接不断,充液完后吸液泵应即时用清水清洗干净。
⑼ 水源的压力、流量及水的储量、泡沫原液的储量,一定要满足相应设备的条件和保护对象的要求。
⑽ 泡沫—水喷淋系统除按本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参考《水喷淋灭火系统设计,使用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⑾ 每月至少应检查一次系统及主要部件,如:水泵、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原液,各阀门及阀门开启位置等,以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⑿ 各常开,常闭阀门,比例混合器正常操作的部件应挂指示牌,以免操作失误。
⒀ 每年试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⒁ 系统维修更换部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作好记录。
⒂ 设计应按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本说明书中的说明仅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