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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部 重点实验室(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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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时间:2024/3/29 11:13:09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部

重点实验室(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4〕107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体系布局,按照《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要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拟申报的实验室名称必须与申报指南(附件1)二级标题保持一致,研究内容涵盖所有研究方向。

(二)鼓励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优势进行联合申报,其中,申报指南中明确提出的联合创新实验室对依托单位数量不作限制,其他实验室依托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

(三)申报指南中已经明确推荐单位的申报方向,必须由相应推荐单位进行推荐;未明确推荐单位的申报方向,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推荐,否则不予受理。

(四)同一人员最多只能在2个实验室(包括已经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担任固定人员,只能在1个实验室担任学术带头人。

二、申报方式

(一)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实验室申报。请有关单位登录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网址:https://aqjg.mem.gov.cn/zdsys/),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

(二)实验室依托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写《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附件2),随实验室申请函一并线上提交。联合申报的,实验室申请函和申请书必须加盖所有单位公章,由牵头单位负责在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中提交。

(三)实验室推荐单位应切实负起推荐责任,对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对于推荐质量差的单位,在后续年度实验室申报工作中将视情采取限制推荐数量、取消推荐资格等方式。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5日17:00,届时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

三、其他事项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实体,具有开展实验室建设的基础和能力,高校二级院系、企业内设机构等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申报实验室。

(二)实验室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对照《形式审查不合格要点》(附件3),对实验室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检查。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将组织对各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三)形式审查结束后,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将根据工作需要视情采用书面评审、现场(视频)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确定最终拟批准建设的实验室,请各实验室申报联系人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各类请托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实验室申报资格,申报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实验室、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等。

业务咨询电话:13810497049、18911414360。

网上填报技术支持电话:15110253759、18315990310。

 

附件:1.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第二批)申报指南 

2.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3.形式审查不合格要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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