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没有明示采购进口产品的,则视为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中国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若采购产品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该清单投标人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请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如本招标文件公告后国家有关部门再发布新一期的节能清单,则两期清单中的产品都接受。
3.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若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上发布。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方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需注意:
4.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4.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4.3根据财库〔 2014〕 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 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 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