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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落实事业编制 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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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防周刊  作者:  时间:2016/8/29 9:36:50

8月16日,陕西省编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力量的招聘登记、经费保障、队伍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基层消防队伍发展根基,将实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跨越发展。

切实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因社会公共消防需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的地方,经当地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上述条例和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登记管理工作,凡符合事业法人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登记。

加强基层消防队伍骨干力量建设。《意见》指出,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性质的专职消防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突破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精简整合、调剂编制等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纳入事业编制序列进行管理,并依法创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入消防事业单位的机制。具体由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协商并报省级编制、人社、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加大基层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及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公安消防战斗指挥调度体系并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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