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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不同的建筑疏散楼梯能否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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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册消防工程师  作者:  时间:2016/1/15 11:22:31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5(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5.4.10(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11(强)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6.4.4(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1.3(强)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10.4(强)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5.1.4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五、《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块基地内,为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畅顺和环境的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区,并宜有单独出入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办公建筑外,商务写字楼的趋势使高层办公建筑向多功能、综合性发展。高层办公建筑一般设有裙房,在裙房内设置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金融、旅游、电信等各类营业厅。还有如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它们有可能与公寓和酒店合建在同一幢楼内的某些层面或区域中。以上这些办公建筑内容多,功能杂,消防疏散和设备机房都需在同一幢楼内解决。为合理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于安全疏散,方便办公人员上下班,本条主要规定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总平面布置中办公用房应与裙房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各类营业厅等分别设置独自出入口。与公寓、酒店等同在一幢楼内的办公区域,其办公人员要求独立设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难,因此条文中作宜独立设置的规定。)(楼梯间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与除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的可以共用。)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6.0.1(强)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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