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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消防条例》5.1施行 占道物将依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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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5/4/30 11:13:52

 5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细化各类重点区域的消防管理。

    4月29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不仅细化了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重点区域的消防管理,还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对占用消防通道行为的处理也有了较具体的分工。

 

    地下建筑 禁用瓶装液化气

 

    4月22日晚,浙江永嘉一幢4层楼民房发生煤气爆炸,爆炸时房子内存放有50多瓶瓶装液化气,爆炸导致户主受伤,多户房屋玻璃、墙面被震碎;同一天,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平房住宅区发生起火爆炸事件,造成2人受伤,起火系厨房煤气罐所引发;4月26日,广东中山市嘉景路某小区底层商铺发生火灾,商铺内存放的煤气罐在高温烘烤下发生爆炸,碎屑飞溅到10米开外……

 

    近期各地一系列因煤气罐引发的火灾爆炸事件频发,对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和管理发人深省。为了有效预防火灾,《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南宁市现有高层建筑大多数都具备了使用管道燃气的条件,尚不具备条件的极少数高层建筑也正在抓紧实施改造。南宁市人大内司委表示,对确实暂时不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高层建筑的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做燃料的,在实践中只要符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可不按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放灯罚钱 卖孔明灯的罚更多

 

    每逢节假日,一些市民喜欢向天空燃放孔明灯许愿。这些看似浪漫的行为,却非常容易导致火灾,威胁城市供电设备。尽管政府曾多次发布通告,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飞行物,不少市民却不以为然。为了加强对孔明灯等空中漂移物的燃放和销售管理,《条例》加大了相关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在固定场所的由工商部门、在非固定场所的由城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燃放者则由城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占道影响救火 将被依法清除

 

    生活中,由于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消防车难以快速到达火灾现场进行救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制止私自侵占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书面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对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此外,《条例》还指出,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消防机构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可以依法实施清除或者拆除。平时对占用消防通道不以为然的市民可要小心了,如果你将爱车随意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影响了消防救火,将会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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