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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常识(法律法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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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  时间:2015/4/3 16: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的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将地下、半地下与地上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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