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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灭火器3C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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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作者:佚名  时间:2015/3/18 9:37:05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5]20号

    

    关于开展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工作的通知

    各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获证企业: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新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于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作为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我中心组织编写了与上述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见www.cccf.net.cn“规则标准”栏目中的有关内容),并于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一并实施。为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维护认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获证企业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器产品》附件五《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和《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的要求,立即着手修订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建立健全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等有关程序,确保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满足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

    二、本次证书转换工作分三个阶段,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阶段:对型式认可获证企业开展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细则主要内容及证书转换要求的培训工作,有关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请获证企业随时关注我中心网站和“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企业客户端。

    (二)第二阶段:证书转换申请及办理

    1、自即日起,我中心不再受理灭火器的型式认可申请,已受理的加快办理。

    2、申请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的产品,须满足下述条件:

    1)型式认可证书状态为有效;

    2)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获证单位,应尽快申请“监督重检”,证书恢复有效后方可提出证书转换申请;

    3)持证企业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型式认可获证单位,请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网上留言方式联系我中心认证业务处,由认证业务处负责解释与沟通。

    3、申请强制性认证证书换版,应提供下述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5)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关键件/原材料、关键工艺控制文件)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6)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产品库存情况等;

    7)型式检验报告、确认检验报告(适用时)。

    4、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型式认可获证企业,应于2015年4月1日起,登录“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选择CCC证书转换,按单元提交申请。

    5、对于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我中心认证业务处和信息服务部协助处理。

    认证业务处联系人:

    张蕾010-87276298

    信息室联系人:

    付林、郭花010-87273608

    (三)第三阶段:证书换发。受理申请后,我中心将按照规定开展文件审查、技术评定工作,为符合要求的获证单位换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安排工厂现场检查和/或产品检验验证工作),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同时,注销获证企业持有的所有对应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三、本次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我中心和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一律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诸如:培训费、资料费、会议费等等。

    四、本次强制性认证转换工作期间,强制性认证证书与尚未转换的型式认可证书同时有效,均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其证书状态。

    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四十一条“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的规定,灭火器筒体生产管理必须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六、2015年8月31日,我中心将注销全部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删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的对应产品信息。

    七、为规范证书转换工作,切实提高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的工作水平,我中心特设投诉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欢迎广大获证企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投诉电话:010-87815488

    网上信箱:登录我中心网站(www.cccf.com.cn),点击“建议投诉”栏,将投诉内容按要求填写提交。

    联系人:督查室冯伟、陆曦

    专此通知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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