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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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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3/5/24 8:49:17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规定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火灾高危单位临时停用消防设施,应当停止营业。即日起至5月31日,《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300张床位以上医院

    属高危单位

    《意见稿》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

    火灾高危单位包括: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四星级以上或者客房数量在200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床位数量在3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

    此外,城市地下轨道交通;核定人数超过2000人的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500人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量在500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等,也都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营业中每2小时

    防火巡查一次

    《意见稿》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营业和运行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24小时备勤。

    火灾高危单位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建筑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概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临时停用消防设施

    应停止营业

    《意见稿》指出,火灾高危单位救灾物资储备、消防器材配备、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装备等,应当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改造、装修或者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停止营业或者停止使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存在火灾隐患的,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高危部位进行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意见稿》还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保单位予以财政补贴。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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