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应申报的材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应申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要求:一式两份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要求: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红章,法人代表签字;申报人为个人的,上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捺本人的手印。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要求: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的红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时,应加盖建设单位的红章、法人代表签字。 (四)消防设计文件; 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在http://yq.sx119.gov.cn/xiaofang“政务公开”栏目查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要求: 1、前来办事人员不是单位的法人代表的,前来办事人员应有单位委托函、委托函应加盖建设单位的红章、法人代表签字,办事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捺办事人员的手印。 2、上述复印件均应注明:“本复印件用于办理 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复印无效”字样。原件不需要专门注明。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要求:《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的建设许可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的红章、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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