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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吉林省消防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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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  作者:gw  时间:2012/6/5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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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吉林省消防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解决了一些制约我省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难题,为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提供有利契机。记者结合条例,采访了市公安消防支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将条例中与市民息息相关的信息做出详细解读。

    安全出口不畅

    物业可向派出所报告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其中第四项“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的规定,强化了物业管理。

    居民遇到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的问题时,便可向物业反映,物业有制止这些不合理行为的责任,如制止无效,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派出所可依法作出处罚。

    学习逃生技能

    成为公民义务

    当发生火灾以及其他危险时,消防常识及逃生技能是最重要的,学习这些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也首次被我省列入公民应尽的消防义务中。

    条例还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作为公民应尽的消防义务纳入法律规定。

    条例第六十二条中规定,未按照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牵头

    除老旧建筑火灾隐患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多产权人、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与以往不同,条例提出无统一物业或者没有专项维修基金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由市、县政府牵头整改,这样,使老旧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有了法律依据。

    明确燃放孔明灯处罚额度

    最高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针对本省比较突出的消防违法行为,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第六十三条,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额度。单位有这样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这样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派出所

    有了消防执法权

    条例中首次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依法实施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公安派出所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派出所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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